A. 金水北群雄並起,哪個才是購房者的優先選擇
站在2019年的當下,不得不說,調控是試金石。當今鄭州房地產市場的差異是不容置疑的,但東南部和西北部都有良好的房地產。比如常西湖組團的永威西郡,管南新區組團的三大神盤,還有白沙組團全款排隊搶房的藍城誠園。
金水北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這與以下事實不同:與「傳統」地區不同的小區域價格稍高一些,而較大單位則更便宜。金水貝是一個更大,更貴的公寓,而且改善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為什麼這些購房者寧願購買大型房屋來以更高的價格改善房屋,又不想考慮其他領域?因為你過著舒適的生活。這是因為由於周圍的強大支持和資源,生活方式很難放棄。這里有良好的教育資源,良好的休閑娛樂環境,便利的交通,方便的工作以及美味的餐廳和熱湯。這就是為什麼金水北是世界上最好的。
B. 買房你有優先購買權嗎哪些情況有優先權
1、出租人的售房行為是發生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
2、在同等條件下談優先權
也就是說購房者必須與購房者給出相同的條件,比如說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同,這不意味著價格或者其它條件的優惠。
3、規定期限內表達購買意願
如果承租人有購房的意願,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出租人提出來,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會喪失。
C. 買房的順序
在寸土寸金的當下,買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慎重再慎重,這買房子的步驟更要清楚。今日就由PChouse為你解答買房子步驟有哪些。
1、選擇樓盤
通常情況下,有實力、口碑好的大開發商開發的樓盤,品質相對更有保障。在同一區域連續成功開發的樓盤,也可以優先考慮,因為此類樓盤通常資源整合度高,配套較完善。
2、查驗五證
五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前提和基礎,五證不全的房子,購買起來風險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錢房兩空。特別提醒大家:查驗五證時最好查原件,因為復印件比較容易被做手腳;如果開發商不同意查驗五證,購房者則至少要核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真實性。
3、簽訂合同
由於買賣雙方在購房知識方面的不對等,使得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常常處於被動地位。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理解合同各項條款和補充協議。
4、交房入住
在交房時大家需要查驗"兩書"。"兩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中《住宅質量保證書》尤為重要。
5、辦理過戶
很多朋友在拿到房門鑰匙後就以為買房的歷程到此結束了,其實不然,在交房後大家應該要及時要求開發商或者賣方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只有真正拿到屬於自己的不動產權證書,這套房屋的產權才真正屬於您的。
D. 建築工程價款和購房者的債權哪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有人認為是法定抵押權,優先於其他抵押權,比如銀行的抵押權,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也部分是為了保護建築企業中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這種優先權和購房者的債權發生沖突的時候,以哪個為優先?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把購房者分為消費者和非消費者:
一、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所稱的消費者應當就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因經營性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此沈律師認為購買寫字樓、商鋪的購房者、公司企業購買住宅的。購買個人商品房用於出租收益、個人炒賣商品房贏利的也都不屬於消費者,不過這些人和普通個人消費者難以區別,所以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也劃入消費者行列。非消費者的購房者的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的,因為後者的優先權由法律規定,大於普通抵押權、債權,發生沖突時候以後者為先。
二、購房者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建築工程價款屬於經營性權利,而消費者購房的債權屬於生存權利,生存權應當大於經營權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不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師提示此時房屋所有權尚未過戶,房屋仍然歸開發商名下,法定抵押權依然存在,消費者的權利能否優於法定抵押權就要依據房款繳納的情況而定:
對於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對於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不能對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建築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拍賣房地產得到受償,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價款受償前退還?應當認為在工程款之後,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大部分的分界線標准 。「大部分款項」的概念是指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項。律師查閱資料後發現有的判例中認為「大多數」是大於50%,不過沈律師提示立法並沒有作出具體比例的規定 ,可能在個別的案件中會有例外。
三、一般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可以對抗建築工程款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要求預售合同訂立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一般認為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24條:「承包人對於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過該條款最終沒有作為司法解釋條款。
E.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論述購房者的優先受償權和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對上海高院的一個批復已經明確,購房者對房屋的權利強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實務工作中,更多是對購房者界定的問題。對於辦理了產權證、預售備案登記證的購房者,應該對房屋享有優先權利。對於只是簽訂了預售合同或者網簽了合同,沒有備案登記的購房者,如果不能證明購房者付清價款,一般不能對抗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F. 什麼情況下買房可以享受優先購買權
選購房產的過程中,你也許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你先預定的房子,最後卻被別人給買走了,原因是他有優先購買權。可是買房子不是有個先來後到嗎?憑什麼要等別人不想買了,我才可以買?那什麼是房屋優先購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優先購買權?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的注意事項?
什麼是房屋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
房屋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房屋不動產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哪些人具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第一類人: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出賣人需要將正在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如果在賣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該承租屋,出賣人與其他購房者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第二類人: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擁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另外,房產交易過程中,簽定合同、過戶都需要房屋共有人簽字,或者出具房屋出賣的同意的證明書,否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類人:公有舊房原住戶
法律法規:出售舊房時,原住戶有優先權。
第四類人:原產權單位
二手房交易的時候,出賣人需要先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並出具證明,才能出賣房屋。
法律法規: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准面積以內的,實行標准價。購房後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五年以後進入市場出賣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
優先購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同等條件下才能行使,該同等條件包括總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親屬關系、交房時間等所有各種因素。
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的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一:共有人優先於承租人
如果遇到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共有人可以先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是民法學界通用的做法。
注意事項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並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
這說明承租人並不想購買該房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那所謂的「優先」主要是指時間上的優先,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一般為15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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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小區交房,是安置戶優先還是購房戶優先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此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H. 先給銀行還是購房人,購房人是否有優先權
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不等同於抵押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也並非必然將來成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只有在預告登記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才能取得所有權,也才能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