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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購房

發布時間: 2021-11-01 00:23:13

1. 每年買房最好的時間是幾月份有人說是9、10月,這是真的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因為你沒有明確提及買房最佳時間指的是一年當中的某個時候,還是說2021年以及以後的5年時間,所以我就以從2021年開始的未來1年時間為例,買房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不可否認的是,不論是房地產領域還是其他領域基本上都有「旺季、淡季」,如果你關注過房地產的話,那麼你應該就聽說過「金三銀四」、「金九銀十」,這兩個詞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3月和4月、9月和10月這四個月是每年的房地產銷售旺季,也就是說在這兩個時間段,買房人數量遠高於平常。

總的來說,結合以上觀點,如果以一年時間為節點的話,那麼我認為每年的9月、10月和3月、4月以及節假日是買房最佳時間,在這個時間段內,售樓部往往會給出專門的折扣,你可以關注一下。

其實你可以計算一下,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部分開發商已經開始打折賣房了,按照7折出售來說,一套總價為100萬的房子,除去折扣之後,總價大約只有70萬。從這個角度來說,打折之後買房確實是個不錯的選擇。

歡迎關注@無錫樓市網路!

2. 買房契稅新9月1號規定

契稅最新規定跟往年沒多大變化,只是免徵范圍、繳納行為等有了新的變化,但影響不大。以前叫契稅暫行條例以後叫契稅法,各種優惠政策也會保持不變。

()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稅法》的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題、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在本次《契稅法》之前,我國現施行的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中,關於契稅稅率做了這樣的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務稅務總局備案。

3. 今年七月份簽了購房合同,九月份出新政策不滿五年要收增值稅,是不是還給

如果在出新政策之前簽訂的合同當然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

4. 重磅!事關買房!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優化契稅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採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並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備查。

六、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徵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後,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附件2)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七、納稅人依照《契稅法》以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並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後,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後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九、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協作,採用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優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共同做好契稅徵收與房地產管理銜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和徵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優化契稅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等相關規定,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契稅納稅服務和徵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麼?

《契稅法》於2020年8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契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制發了23號公告。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徵收管理,稅務總局制發《公告》,明確契稅納稅申報、稅款核定徵收、退稅、先稅後證、信息保密等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規定,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了政策依據與辦事指引。

二、為什麼契稅申報的基本單位是不動產單元?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單元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且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為進一步提升契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便於納稅人理解和辦理,並與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統一銜接,《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報契稅的基本單位為不動產單元。

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或者增減共有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也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申報契稅

【例1】自然人A整體購買某幢住宅樓。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幢住宅樓登記為2個不動產單元,則A應就2個不動產單元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契稅。

三、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應申報契稅的,如何確定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契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徵收契稅

為方便納稅人確定上述應稅行為契稅申報的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公告》明確,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例2】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規定本地區住房買賣契稅適用稅率為3%。若納稅人A作為債權人承受某債務人抵償債務的一套住房,A應參照住房買賣的適用稅率3%,以及抵債合同(協議)確定的成交價格申報契稅。

四、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指什麼?

23號公告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等三類情形,作出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徵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例3】某一般納稅人A公司銷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稅價為328萬元,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納稅人B開具第1張增值稅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為10萬元、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納稅人開具第2張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為18萬元、不含稅價格為200萬元。則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100+200=300(萬元)。

【例4】自然人A與自然人B互換房屋,A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45萬元,B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則A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0;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145-100=45(萬元)。

【例5】自然人A將一套購買滿2年的住房銷售給自然人B,合同確定的交易含稅價為210萬元,A符合免徵增值稅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上註明增值稅額為0,不含稅價格為210萬元。則B申報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為210萬元。

五、《公告》實施後,納稅人申報契稅所需提交資料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公告》延續稅法實施前做法,明確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並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需要說明的是,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將繼續有效。67號公告規定,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於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應予受理。

六、納稅人如何申報享受契稅減免稅政策?

根據《公告》規定,契稅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契稅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號)等規定,實行資料留存備查的優惠辦理方式。

七、修訂後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填報項目有什麼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訂後的《契稅稅源明細表》(以下簡稱《稅源明細表》)的樣式。與原表相比,《稅源明細表》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是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在滿足契稅申報要求基礎上,將《稅源明細表》「用途」欄次選項由原來的「居住」「商業」「工業」等7項壓縮為「居住」和「非居住」2項,「權屬轉移方式」的選項也進行了簡化。

二是將原表中「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細分為「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和「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兩個欄次。其中,「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僅供自然人購買住房申請享受居民購買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優惠政策時填報,「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供企業和自然人申請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時填報。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使用《稅源明細表》同時填報兩類優惠,「一次填報、同時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該縣人民政府徵收,獲得貨幣補償80萬元,之後A重新購買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稅成交價格為100萬元,並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優惠條件。如該省規定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徵契稅,則A申報契稅時,應在「居民購房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中選擇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稅減按1%徵收的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在「其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中選擇授權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徵收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並在「抵減金額」中填入「800000」元。則A申報契稅的應納稅額=(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權屬登記日期」欄次。《契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稅源明細表》相應增加了「權屬登記日期」欄次,供在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後申報繳納契稅的納稅人填報使用。如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無需填報該欄次。

八、《公告》實施會影響目前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和相關表單的使用嗎?

不會。目前,我們已經結合《契稅法》實施需要,對征管信息系統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讓轉讓等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對使用模塊需填報的有關申報表單進行了同步優化,《公告》實施後,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模塊和表單仍可繼續使用。

九、契稅信息聯系單的應用場景是什麼?

為更好落實契稅「先稅後證」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稅後的納稅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公告》明確,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入庫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後,應通過契稅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或契稅信息聯系單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契稅法》實施後,稅務機關啟用統一樣式的契稅信息聯系單,作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傳遞納稅人辦稅信息的載體之一,可以更好滿足部門協作的管理要求。對於契稅足額入庫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的,稅務機關如無法通過契稅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傳遞信息的,可提供契稅信息聯系單。同時,如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辦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十、《公告》實施後,納稅人申請辦理退稅應提供資料有變化嗎?

辦稅資料有所簡化。納稅人依照《契稅法》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並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為進一步簡化辦稅流程和資料,納稅人辦理退稅時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公告》明確,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後,稅務機關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

十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具體包括: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十二、《公告》實施後,契稅申報繳納的主要方式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根據《契稅法》有關規定,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管理。《公告》明確,對實行「一窗受理」的地區,納稅人可以到當地政府服務大廳或不動產登記大廳設立的綜合受理窗口統一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及其他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事項。

具備條件的地區,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納稅人端APP應用等方式,實現契稅申報繳納網上辦理、掌上辦理。

十三、稅務機關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納稅資料,納稅人還需要提交嗎?

《公告》規定,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需要納稅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納稅人身份證件具體內容指什麼?

《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十五、《公告》什麼時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契稅稅源明細表》和契稅信息聯系單同日啟用,《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日廢止。

5. 八月份簽的購房合同,九月份契稅下調還能享受到政策嗎

8月份的購房合同的話呢,然後呢已經是末班車了啊,但是呢9月份才下調,那是享受不倒的啊,因為以合同購物最終購房日期為准啊,所以如果要是9月的話,可以搶手。

6. 今年填了租房抵扣,可九月買房了,要改么

不知道你買的房子是期房還是現房,但是一般來講,你買了房子之後還要辦理房產證,有了房產證才能查到你名下有房產,所以如果你買了房可以晚一些辦理房產證,比如到明年年初再去辦理房產證,那就沒有關系了。

7. 2021年9月1日房產過戶新政策

房屋過戶,是指房屋買賣、房屋贈予等情況發生時,原所有權人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新所有權人名下,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所辦理的登記。

關鍵看房屋是否滿2年、賣方是否唯一住房,買方是否首次購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的稅費:

(一)買房人應繳納稅費:

1、契稅:首次購房評估額90平內1%、90平~144平內1.5%,超過144平或非首次3%,買方繳納;

2、印花稅:房款的0.05%

3、交易費:3元/平方米

4、測繪費:1.36元/平方米

5、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二)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印花稅:房款的0.05%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營業稅:全額的5.56%(房產證未滿2年的、普通房滿2年減免)

4、個人所得稅:房款的1%(.普通房滿五年唯一減免)。

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1%退還。

地稅局會審核賣方夫妻雙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作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據,其中包括雖然產權證沒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門已經備案登記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類房產)。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於營業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徵收差額的20%

8. 9月1日房產過戶新政策

2021年9月1日出台新的法律,新的契稅法。新契稅法中增加了兩種契稅免徵的情況,1、夫妻間過戶免徵契稅費。2、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免徵契稅。9月1日起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根據新的契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之前施行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9. 買房沒辦房產證,契稅是按買房時間收還是9月1按新的規定收

首先得確認你買的是什麼房,如果是普通的二手房或者自建房,因為一般這種房沒辦房產證的話合同也只是書面合同或者協議,日期可以隨意更改,所以並不能確定你的購房時間,這種情況,契稅得按你申報的時間來定徵收標准。
如果是開發商賣的期房一手房,雖然還沒有辦證或者沒交契稅,但是如果開發商辦理了合同備案的,購買時間其實是進入房管部門的系統的,系統可查,所以契稅可以按照購買時間來定,如果你們當地有逾期繳納滯納金的政策的話你還得補交滯納金,大部分地方是辦證前交就可以,不用繳納滯納金,以前滯納金是應交稅額的萬分之五一天,就是說如果契稅1萬塊錢,每天的滯納金就是5塊錢。
然後,你說的9月1日的新規定,不要被中介誤導,其實新舊並沒有變化,現在的稅率其實也是3%-5%,只是各地有制定契稅優惠政策,首套房90平米以下基本都是1%契稅。新稅法只是重復明確了之前的稅率,但是並沒有說各地不能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