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i只是買了一些假的購房合同這屬於騙婚嗎
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1、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3、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4、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5、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6、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7、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8、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9、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10、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B. 持有假房產證騙婚是不是違法
不是,騙婚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取對方的財產為目的而結婚的,你說的這個顯然不是騙婚,而且如果結婚後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的。至於用假房產證騙你結婚。法律沒做任何規定。從情理上來講,以財務房產為目的而結婚,本身就是一種動機不純的行為,受到報應也是應該的
C. 婚前買房男方出一半,婚後共同負擔,是不是騙婚
怎麼是騙婚,你們婚前沒有把房子的事說清楚嗎,婚後共同還貸是多數家庭的做法,男方家庭如果出全款買房,寫的名字也不一定是你。
D. 如果是被騙婚,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如果是婚後買房,房產登記寫雙方的名字,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或者證據,原則上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對房子的份額,離婚時可能會被平均分割。建議:1、可以婚前買房,保存好收據或者出資憑證等證據材料;2、如果是父母出資買房,建議與父母協議約定該房是對您個人的贈與;3、如果必須是在婚後只有您一方出資買房,但是想在房產登記寫兩個人的名字情況下,建議您在登記時將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以免如何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 現在有些女人騙婚,結婚非得在房本上加上自己名字,然後離婚在分房子。房子是我母親婚前購置的,而且購房
放心 同意加名並沒給她份額 婚前財產是個人或父母財產 再說也沒幾個女人騙婚 畢竟少數誰拿婚姻當兒戲 再說自己就沒點分辨力
F. 女方逼男方買房子又逼拿彩禮但是要她打結婚證就說婚後打是在騙婚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像以上你說的這幾點,又要買房子,又要拿彩禮,就是不打結婚證,
這種情況千萬要注意了,千萬千萬不要讓他把你騙了,現在騙婚的太多了。
G. 女孩以結婚騙取男方為其買房,房本只寫了女方名字,又索要十萬彩禮後以各種理由
女孩以結婚騙取男方為其買房,房本只寫了女方名字,又索要十萬彩禮後以各種理由
如果是不能結婚,那就應該歸還錢,房子。不肯就應該報警
H. 男方騙我說買房子一直不買犯法嗎
答:不犯法。
解讀:答應給你買房屬於好意施惠關系,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系並不是合同關系,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系,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
綜合建議: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它是由道德規范來調整的社會行為。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為不予調整,並不意味著因好意施惠行為而產生的其他關系一概不由法律調整。在好意施惠關系裡,受惠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保護,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過錯發生損害,施惠人當然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過失和因果聯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是其歸責原則。在好意施惠侵權中,施惠人負有對相對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應達到的注意義務程度與法律規定、施惠人所從事的職業及其從事的具體行為等因素相關。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就無視。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好意施惠過程中,施惠人違反侵權法上的義務,導致受惠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I. 女方騙婚結婚前要求房產證加名,不到兩年提離婚要求分割房產咋辦
不用擔心。
以前,此類事件,確實會被騙走一部分財產。
但是,這兩年,國家專門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婚前財產,房產,離婚時,還歸你個人所有。並不是家裡她的名字就要分給她!當然,如果是貸款買房,婚後她和你一起還房貸,那麼離婚時需要把她支付的兩年房貸的一半還給她,房子還是你的。
J. 交往時女方強烈要求買房 買了房以後女方家又說分手了 算不算騙婚 欺詐行為
應該不屬於騙婚行為。騙婚的本質是詐騙,是借婚姻騙取財物,而本案中,看不出女方借婚姻騙取財物的情形,所以,不應該屬於騙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