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看房協議書和居間合同分別是什麼東西啊,為什麼去中介都會涉及到這兩種東西簽這兩種東西的目的是什麼
1、看房協議書,居間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形式。
2、看房協議書,是中介與你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即他們提供房源,讓你去看,不論看上與否,都要向你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目的就是收費。
3、中介合同,是通過中介介紹,出賣方與購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按約定收取你一定的中間費用。目的,也是為了收費。所不同的是,看房協議書,簽訂協議就收費,收費少。中介合同是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收費較高點。
B. 看房協議書
建擬定合同。
一、關鍵看看房協議的內容,你應當有一份,若沒有,可叫對方提供。
二、,否則,你很可以有法律風險。
主要看協議書的內容,如果是提供媒介服務促使你們簽訂購房合同,你就需按照協議書支付中介費。但是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對待。繞開中介也有一定的理由。
C. 看房確認書樣本
看房協議書編號: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受託人: 店(以下簡稱乙方)本著自願、誠信的原則,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雙方達成如下看房協議:看房協議書範本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體地址如下:具體地址: 房主確認具體地址: 房主確認二、甲方承諾,上述房源信息乃首次從乙方獲取,如果成交,根據XX市物價局的收費標准,則甲方按 標准向乙方支付傭金。三、乙方承諾免費帶甲方看房並向其提供房產過戶相關政策的咨詢。四、違約責任:甲方(含親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與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果違反本協議,甲方必須支付本協議約定傭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五、甲乙雙方已閱讀並接受各自權利與義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甲方電話: 經辦人:日期: 年 月 日
D. 看房為什麼需要簽看房協議書
每個中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謂的看房協議是中介自己規定的專,這個並不是什麼硬性要求。屬
簽訂看房協議主要是他們一想多收集一些客戶資料,方便日後聯系跟蹤客戶群;二是怕你一旦看上房子,私自聯系業主,造成他們的經濟損失
E. 簽了中介的看房協議書,後通過網路知道了房主的聯系方式,這樣自己和房主簽可以嗎
如果你自己獨自和網上的業主聯系,那麼事後中介知道 了、你可能面臨一些日常不必要的麻煩,因為你是通過中介最初接觸的該物業、那麼他們是有付出一定的精力去幫你尋找合適的房源。如果可以還是走正常程序~~這樣以後你住在心儀的房子里也不會感到有什麼讓你擔憂的了·~~~
F. 誰有看房協議書樣本
我這有一份,供參考:
甲方:
乙方:(中介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要求乙方為其提供中介服務,並承諾乙方促成交易時支付服務報酬給乙方。
二、房產概況:
甲方需購買位於 市 區 的房產。
出售報價 萬元,面積 平方米,是否裝修 ,乙方信息編號 。
三、報酬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買賣交易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房產成交總價 %作為服務報酬,甲方須在簽訂<<再交易住房買賣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四、違約責任:
如甲方或甲方的直系親屬私自與乙方客戶進行買賣交易,視為甲方違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本協議中出售報價的 %。
如乙方私自賺取差價,須退還服務報酬並支付賠償金給甲方,金額為差價的二倍。
五、其它事項: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
證件號碼: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每個中介的看房協議可能不完全一樣,但是目的都是一樣的,就是防止私交,如果你簽了這么一個協議再與房東私下簽訂合同,那麼中介是有權利通過法律追回應得的報酬的
G. 被中介騙簽看房協議書,有錄音證明,是否協議無
看房協議書沒有意義。因為,看房不需要付錢,想買看看也無妨,不想買,別人怎麼騙也無用。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H. 關於通過中介買二手房簽的看房協議的問題
那叫看房確認書。內容多為:三到六個月內,看房人及其親屬,不得私自與所看房源的業主私自交易,否則全額支付中介費等等條款。有的看房確認書很正規,除了看房人簽字以外,還得留電話號碼hi身份證號碼,目的就是防止跳單,這是中介自認為可以自我保護的一個辦法,實際上沒有什麼用。現在的房源基本都是公開的,甲有乙有丙也有,我提出的條件,甲中介辦不到,而乙中介辦到了,我就和乙中介簽合同。沒有規定跟甲中介看房,就得在他家簽約。北京有很多這樣的案例,都是中介輸了。
I. 買房中介讓客戶簽訂的看房協議書是否是有效率的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協議書,LZ應該指的是這一條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親屬及朋友)自看該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無論以任何理由,不通過乙方,自己或通過第三方(無論是中介或個人)而與乙方提供的該房屋業主達成交易,購買或租賃成交該房屋,一經查實則視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構成違約並承擔法律責任。」沒接觸過實務中這類案件,說說自己的想法,僅供參考。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所以從定義和特徵來看,該條款確實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條款不等同於無效條款。首先,從合同整體效力來說,客戶作為一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他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他簽字的時候,應視為他已對協議書的全部內容知曉。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沒有認真閱讀條款,事後說自己不知道有相關內容的主張,是不會影響到合同整體的有效性的。第二,個別條款的效力不會影響合同整體的有效性。也就是說,即便該條款有霸王條款之嫌,會侵害到客戶的合法權益,那產生糾紛時會針對該條款的效力來解決糾紛,而不會認定整個協議書無效。第三,該條款類似「競業限制」條款,有保護中介商業秘密的意圖。從法律上來講,這種意圖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條款中過分剝奪了客戶的自由選擇權。比如關於六個月的時間限定過長、關於違約金的設定過高,這些在解決糾紛時都可以作為客戶保護自己權益時的論點。從中介的角度來講,該條款並沒有概括的設定客戶不許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將標的限制在了「該房屋」,這點可以看出中介並沒有要求客戶必須通過他們解決房屋需求的故意,單從這點來講,該條款 不會被認定為當然無效的。我的意見是,客戶在與中介簽訂任何協議前都應當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對自己有疑問有異議的條款,要積極與中介溝通要求修改,否則就不簽,一般中介都會作出一定讓步的。如果中介在簽訂協議後消極對待客戶,那客戶可以根據中介的行為要求更換服務人員,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畢竟還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極服務應該只是個別服務人員的問題,只要客戶積極溝通解決,相信還是可以避免鬧到法院的。如果鬧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說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條款中對客戶的過分限制,法官也不會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