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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購房新政策

發布時間: 2021-10-27 22:20:22

A. 東莞最嚴購房新政細則出台,限售3年並非「一刀切」

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六單位發布《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在7月25日東莞「史上最嚴購房新政」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限購、限轉讓政策中涉及具體交易時點的細則。而從通知來看,眾所關心的東莞新政執行認定的時間節點問題,實際上是以2020年7月25日為分界。

符合條件者社保繳納時間放寬為半年

據了解,7月25日出台的東莞新政要求,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第一套商品住房(新房二手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

今天發布的細則,對於多種情形作出了補充明確。比如,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2年內已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此外,通知還明確,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在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而7月25日前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滿規定期限但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限制轉讓年限分三個時期執行

7月25日東莞新政上調了限售年限,要求自7月25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的商品住房(以網簽時間為准,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今天的細則則明確了三個不同時期的不同政策。具體內容是,2017年4月11日零時以前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無限轉讓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2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後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3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在途二手房可按原政策執行

7月25日東莞新政的最大亮點是對二手房啟動限購,非本地戶籍買首套房須繳納1年以上社保。

對於二手房在途交易的認定,今天的細則明確,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東莞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東莞市戶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向賣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的轉款憑證的(現金支付不予認可),可按原政策規定繼續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

同時,通知規定,考慮疫情影響等原因,符合以上認定標準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繼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

B. 東莞住建局解讀227新政 部分情況仍可按原政策購房

觀點地產網訊:3月15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對227新政《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其中,東莞住建局提到幾項重要問題。
其中關於非東莞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條件問題。非東莞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第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須在購房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在本市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須在購房之日前四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三年。
同時,關於「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兩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具體如何認定的問題。
東莞住建局表示,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兩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准)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即夫妻在2021年2月27日或之後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兩年內購買商品住房時,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夫妻在2021年2月27日之前離異的,按原政策執行。
關於「新入戶居民家庭購買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須在本市落戶滿半年、且在購房前兩年內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半年。」「新入戶」及「第一套商品住房」如何理解的問題。
東莞住建局表示,新政中的「新入戶」是指戶口本登記入戶時間為2021年2月27日或之後。在2021年2月27日前入戶的,按原政策執行。
「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2021年2月27日起入戶我市後購買的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具體分以下三種情形:在東莞市入戶前其家庭在本市沒有商品住房的,2021年2月27日起入戶我市後購買的第一套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需符合「須在本市落戶滿半年、且在購房前兩年內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半年」(「雙半年」)的要求。如購買的第一套商品住房為二手住房,則不受「雙半年」限制。
在東莞市入戶前其家庭在本市擁有一套商品住房的,2021年2月27日起入戶東莞市後購買的第一套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也需符合「雙半年」的要求。新政後入戶東莞市時其家庭在東莞市擁有2套或以上商品住房的,則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另關於居民家庭在本市無住房,但在外市有住房且住房貸款未結清,在本市購房可以貸款嗎的問題。
東莞住建局稱,如居民家庭有未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且東莞市無住房:若是有1套住房貸款記錄未結清的,在東莞市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50%,購買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如有2套住房貸款記錄未結清的,在東莞市購房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C. 想在東莞買房一定要知道!2021年在東莞該如何買房

在東莞買房首選是市區,因為市區的房產增值比較高。

D. 東莞最近的購房政策有哪些

1、首套房要有一年的東莞社保和一年的個人納稅,二套的話需要兩年。買公寓、商鋪、寫字樓就沒這些要求他們是不限購不限貸的,但是要付5成首付具體得看樓盤
2、東莞買房如果是買新房的話需要東莞一年社保,足夠的銀行流水,徵信報告良好就可以購房。二手房的話不需要社保,銀行流水夠,徵信良好就可以。
3、一手房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1本地戶口,2有東莞社保滿一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可減半),3個人納稅滿一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可減半)。

E. 官方解答東莞新政:戶籍居民購房按原政策執行

鳳凰網房產快訊 7月27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7月2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進行政策解答。

原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政策解答

2020年7月25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11個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東建〔2020〕7號)。文件出台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連日來一些市民群眾和媒體向住建、不動產登記等部門來電、來函咨詢求證,建議相關部門對部分政策執行標準的認定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為回應社會關切,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迅速會同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共性、典型、熱點問題進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沒有提到戶籍居民購房政策問題,是否還按原政策執行?

是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政策仍按《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 號) 執行,即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7月25日前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嗎?

可以。非本市戶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允許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逾期則其購房資格不予認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按東建〔2020〕7號規定執行。

三、新政規定,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不再作為購房資格審核材料,為做好與原有政策的銜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連續繳納個稅滿一年或兩年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體如何認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一年或兩年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允許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逾期則其購房資格不予認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東莞某鎮買了一套二手房,已經向業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機構也簽訂了居間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費,但由於種種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辦理網簽手續。按照這次新政要求,我沒有購房資格了,但考慮到已經過定轉賬,能否讓我們按原政策規定繼續完成交易?

考慮到東建〔2020〕7號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時前),有部分非本市戶籍人士在我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已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且已向賣方(指房屋權屬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機構交付了中介服務費用,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受疫情影響)未正式網簽合同和辦理過戶,2020年7月25日零時後因政策調整將無法完成網簽的實際情況,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最大程度減少交易糾紛,如該部分購房人能提供與賣方、房地產經紀機構於2020年7月25日零時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自簽合同的提供交易雙方的書面協議或合同)、給賣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憑證(僅限於買賣雙方的銀行櫃台轉賬、網銀轉賬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並應當提供加蓋銀行印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由轉賬銀行或金融監管部門查驗核實後通報到限購執行部門,允許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繼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對以下情形不予認可:1. 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購房人本人賬戶轉到賣方本人賬戶的;3. 由購房人本人賬戶轉到非賣方本人賬戶的;4. 賣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轉讓條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經完成網簽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轉讓年限是按2年還是3年執行?

關於限轉讓(限售)問題,分為三種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時以前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無限轉讓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2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3.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後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3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六、關於二手商品住房限轉讓的界定時點,《房地產買賣合同》可能有三個日期,一是合同列印日期,二是買賣雙方簽訂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頁生成的編碼上的日期,以哪個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網簽的日期為准,即合同首頁生成編碼的日期(二手房網簽合同編號前面部分顯示了網簽日期)。

七、我與業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簽訂了二手房網簽合同,但是在不動產登記窗口備案時,發現合同內容需要更正修改,該怎麼辦?

2020年7月25日零時前簽訂的二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如交易雙方的姓名、證件號碼錯誤的,則不能用於辦理交易過戶。若在網簽合同系統上重簽導致網簽日期發生變化,限購、限轉讓政策時間認定則以變化後的網簽日期為准。其他內容在網簽後需要修改的,為不影響買入方購房資格,可以由買賣雙方自行補充協議進行修訂。

八、辦理了繼承、離婚析產,或者曾辦理了變更、更正、換補證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的業務,導致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日期發生變化的,該按哪個日期為准?

按上一手的不動產權證書出證日期為准。即上一手交易轉讓時,所進行不動產權登記的日期。

九、「7.25」新政對二手房也限購了,非戶籍居民在東莞購買二手房有什麼注意事項?

根據東建〔2020〕7號規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也須提供社保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前,應先到本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住房限購查詢證明(查冊),否則將無法在存量房網上簽約系統上進行網簽。因此,在未確認自己是否具有購房資格之前,請不要輕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簽訂居間代理合同等書面協議,以免發生交易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十、贈予方式轉讓住房有什麼限制?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 號)規定,通過贈予方式轉讓商品住房後,贈予方須滿 2 年後方可再次購買商品住房;接受贈予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東建〔2020〕7號施行後,以上規定繼續執行,如贈予雙方系直系親屬,接受贈予方可不受社保繳納要求限制,但須符合本市現行住房限購政策的套數要求,且受讓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3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十一、法院拍賣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購政策的影響嗎?

不受影響。2020年7月25日以後非本市戶籍居民通過司法拍賣購買商品住房,可不受東建〔2020〕7號關於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但同樣須執行我市現行商品住房限轉讓的規定,即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夫妻倆都是非莞戶,在東莞購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對於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或其配偶須為本市戶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網簽買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辦了不動產權證,現在有中介問我房子要不要賣。請問我現在可以讓中介幫我放盤嗎?

不可以。從您的情況來看,您買的這套房子受「證滿2年方可轉讓」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轉讓,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轉讓條件,房地產中介機構不應為這類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建議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轉讓條件後再放盤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對於中介機構違規為不符合交易轉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行為,建議市民向屬地鎮街(園區)房管所投訴舉報。

十四、我在委託中介放盤賣房,希望成交價280萬左右,現在中介幫我聯系了一個買家,他一口答應了給我280萬,但希望我跟他簽420萬的合同,好讓他多申請一些銀行貸款。請問這樣做我會有什麼風險嗎?

東建〔2020〕7號明確,嚴厲打擊「高評高貸」行為,對參與「高評高貸」的評估機構、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在二手房交易中,賣方(房屋權屬人)以超過實際交易價的虛假價格與買方簽訂合同,根據實際行為,如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最近東莞一些小區二手房價不斷飆升,有的業主在業主群里公開喊話,鼓動、組織全體業主把掛牌價大幅抬高。這次新政明確要對二手房市場操盤控價、抱團漲價等行為從嚴查處,具體會採取什麼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樓盤業主發布集體漲價言論,出現抱團漲價、大幅調升二手房掛牌價等異常現象。相關部門正密切關注二手房價異動,對發布虛假房源、掛牌價明顯高於近期真實成交價或周邊同類樓盤均價的房源,全部下架處理。對於樓盤業主有組織哄抬房價等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進行重點核查,情節嚴重的,不排除採取限制交易等處理措施。同時,市住建局將進一步加強房價信息公開,從7月起將每月發布各鎮街(園區)二手住房網簽交易情況,下來還將適時公布各鎮街(園區)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躍的二手房樓盤的網簽交易信息,提高房價透明度,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0年7月27日

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F. 東莞出了購房新政策,能過戶嗎

遇到這樣的事情啊,你們的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沒有履行的,終止履行內,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恢復原狀容,採取其它補救,有損失的賠償損失.具體對你來說,原來就是基本上沒有給賣方造成損失的(中介費損失而已,還要看你們的中介合同約定決定),定金退回.現在你們補充規定了,那你就等著吧,以後政策變化不知道,你就為此而擔心吧,房價跌了你就慘了.

G. 東莞最嚴購房新政細則出台

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六單位發布《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在7月25日東莞「史上最嚴購房新政」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限購、限轉讓政策中涉及具體交易時點的細則。而從通知來看,眾所關心的東莞新政執行認定的時間節點問題,實際上是以2020年7月25日為分界。
符合條件者社保繳納時間放寬為半年
據了解,7月25日出台的東莞新政要求,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第一套商品住房(新房或二手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
今天發布的細則,對於多種情形作出了補充明確。比如,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2年內已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此外,通知還明確,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在7月25日前已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規定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而7月25日前逐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滿規定期限但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限制轉讓年限分三個時期執行
7月25日東莞新政上調了限售年限,要求自7月25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的商品住房(以網簽時間為准,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今天的細則則明確了三個不同時期的不同政策。具體內容是,2017年4月11日零時以前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無限轉讓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2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後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 3 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在途二手房可按原政策執行
7月25日東莞新政的最大亮點是對二手房啟動限購,非本地戶籍買首套房須繳納1年以上社保。
對於二手房在途交易的認定,今天的細則明確,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東莞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東莞市戶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向賣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的轉款憑證的(現金支付不予認可),可按原政策規定繼續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
同時,通知規定,考慮疫情影響等原因,符合以上認定標準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繼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
新京報記者 王海亮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薛京寧
原標題:東莞最嚴購房新政細則出台,限售3年並非「一刀切」

H. 2021年東莞購房新政,已交定金的二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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