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買了,怎麼辦
定金是否能退的問題
一、定金能不能退目前作為開發商我們在買房子過程中,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買房子的人很多人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不管有什麼原因我們不買房子了,定金就一定不能退回了,很多人甚至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錯誤的決定和做法。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麼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如何避免定金陷阱?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三、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你的房子有沒有簽訂合同,如果簽訂了購房合同,沒有相應的退房理由是退不了的。
一些退房理由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如果出現上述的原因,那是可以退房的,除非你買的是恆大的房子,他們無理由退房。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如果當初你交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的話,退房的時候訂金是可以退的。
B. 交了定金不想買房了怎麼辦
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而處於主觀意思不想買了,那原因在購房者自己,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後一般會跟開發商簽訂定金協議書,這個協議書對雙方都有約束,歸責於購房者的話,購房定金是不能退的,根據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方因自己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的,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簽定金協議要注意什麼
1、協議簽訂主體
簽訂定金協議使,當時要要和主合同人保持一致,如果主體不一致,那定金協議無法起到擔保性質。
2、協議中約定交付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定金協議起,在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協議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必須明確、具體。
3、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當事人在簽訂定金時要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是通過現金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要收到交易憑證才算交付。
4、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協議中要寫明「定金」字樣,不然容易發生爭議,對於協議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及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協議中無明確約定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法律效力。
5、違約責任應該具備可操作性
買賣雙方要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購房合同的擔保,對於買方拒絕購房的,那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拒絕賣房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C. 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買了,怎麼辦
一、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第二條所說的退回情況外,無法退回。
二、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2、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退回情況: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3)購房定金交了但是不想買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定金與違約金條款的適用
(1)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3 、適用定金罰則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於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D. 交了購房定金,但是不想買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與賣方協商解決,因為合同約定交的是定金時,買房違約,根據法律規定賣方不需退還定金;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退,則另當別論。定金是指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其中一方違約時,適用定金罰則。故,買房交了購房定金後,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麼作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若因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而不想買房的,定金可以退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 購房定金交了但是不想賣了怎麼辦
如果購房定金交了,但後來不想賣了,那樣的話屬於違約要掏違約金的。